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统一编号 | gz0320130035 | 文 号 | 穗财采〔2013〕20号 | 文件类型 | 市财政局 |
发布机关 | 广州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3-03-01 | 实施日期 | 2013-03-01 | 失效日期 | 2018-03-01 |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
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7日
(联系人:陈向阳 联系电话:38923542)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
穗财采〔2013〕20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
(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和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定前应进行预公示或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七)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八)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3%,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十)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十一)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技术指标或资质至少应当有3个品牌型号或3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同的供应商计算。
(十二)评分标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确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统计评分结果时,有5名以上(含5名)评委的,商务、技术(服务)分应先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该规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告知评审专家。
(十三)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的,采购人应具体说明改变的理由。
(十四)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1%,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
二、采购文件中主要内容格式条款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五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设置重要格式文件样本。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逐步推广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格式。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并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五)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六)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
竞争性谈判文件,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唱出,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轮报价。
(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八)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九)采购项目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采购信息公告应明确、完整披露,资格审查应在发售采购文件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投标品目自动进入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十)采购文件中需准确界定采购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十一)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同自己或任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两名;
7.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名;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
6.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7.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8.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
9.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10.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
1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现场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十三)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十四)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人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代理机构应同时将评审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发布。
三、采购信息公告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为广州市指定信息发布平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和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告不得少于20日、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及询价信息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网上竞价除外)。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为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四)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发布采购公告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视同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相关规则;除国际招标外,未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发布采购公告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属于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结果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法定支付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非法定政府采购项目,应一并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四、政府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政府采购应体现国家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需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
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务能力或九游会官网入口的售后服务的项目,对广州市注册企业、在广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应在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
五、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的指引
(一)各代理机构应重视处理各类质疑及举报、控告事宜,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对进入法定环节,有处理责任的事项,代理机构可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质疑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质疑事宜作出明确、实质性的答复。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受理机构和主张权利期限。属于区、县级市的项目,应标明受理投诉的同级财政部门。
(三)明确供应商权利救济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对由纪委、审计、新闻媒体等渠道转送的案件,参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不得编制与《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不一致的采购文件。
(二)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监管部门责成其限时修改采购文件;拒不改正的,由采购监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